湖南法治報訊(通訊員 邱宏標)丈夫婚內出軌,背著妻子贈與第三者的財產能否追回?近日,平江縣人民法院就一起贈與合同糾紛案件作出了判決,妻子成功追回財物10萬余元。
原告林某與被告張某系夫妻,在雙方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張某與劉某存在婚外情關系。2021年7月11日—2023年5月10日期間,張某多次通過微信轉賬以及代交房租費等形式贈與劉某財物共計102813元。林某發(fā)現(xiàn)此事后,便以丈夫未經(jīng)自己同意,擅自處置夫妻之間共同財產,侵犯了自身合法權益為由,訴請法院判決丈夫的贈與行為無效,要求劉某返還被贈與財物102813元。
經(jīng)審理,平江法院認為,本案中根據(jù)林某提交的微信轉賬記錄,其中含有“52、1314”此類數(shù)字的款項系贈與,劉某對張某兩人之間存在婚外情的關系亦認可,以上證據(jù)及庭審意見可以認定張某的贈與行為發(fā)生在其與林某的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張某在非因夫妻日常生活需要且未取得林某同意的情況下將夫妻共有財產無償贈與給劉某,屬于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該行為侵犯了林某的財產權。同時,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時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張某的贈與行為是基于不正當婚外情關系,違背了公序良俗及夫妻應當互相忠實的規(guī)定。綜上,張某對劉某的贈與行為屬于無效民事行為,林某訴請確認贈與行為無效,向劉某主張返還夫妻共同財產,于法有據(jù),法院最終支持了林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寄語: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guī)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fā)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
今日桑榆晚景好,共祈百歲老鴛鴦。夫妻之間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同時夫妻雙方都應該樹立正確的婚姻家庭觀,不做違背道德與公序良俗的事情。
責編:馬志軍
一審:許新文
二審:伏志勇
三審:萬朝暉
來源:湖南法治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