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治報訊(通訊員 秦松標)男女戀愛期間,為表達愛意經常會相互贈與財物,尤其在雙方締結婚約后,給付大額財物等情形更是屢見不鮮。但當戀愛失敗解除婚約關系時,雙方之間的經濟糾紛也隨之而來。那么,情侶分手后,所贈與的財物哪些可以要求返還?
近期,永定區(qū)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涉彩禮糾紛案件。
2023年6月,李先生與張女士發(fā)展為戀愛關系,隨后確定婚約,同年9月,雙方終止戀愛關系并解除婚約。
兩人交往期間,李先生先后向張女士轉賬端午過節(jié)費1000元、外出旅游費5000元、辭工返家路費5500元,共1.15萬元。在商定婚約期間,張女士及其家人到李先生家過門定親,李先生父親給張女士紅包2萬元,并給隨行親屬的小孩紅包2400元,共2.24萬元;另外,李先生到張女士家上門認親時給張女士親屬紅包共計4000元。
此后,雙方因解除婚約產生的財物返還問題引發(fā)糾紛,經多次協(xié)商未果,2024年1月,李先生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張女士返還定親紅包2.24萬元、認親紅包4000元以及轉賬紅包1.15萬元,共計3.79萬元。
經法院審理認為,李先生與張女士確立戀愛關系后,張女士攜家人到李先生家過門定親時,李先生父親向張女士給付的2萬元大額紅包,按照當?shù)亓曀?,該紅包既具有定親禮金性質,又是以能夠實現(xiàn)結婚的預期目的作為給付條件的,故這2萬元定親紅包系附條件的贈與行為。
后續(xù)雙方當事人因戀愛失敗解除婚約,不符合李先生父親在贈與時的心里預期,使其贈與財產的結婚目的不能實現(xiàn)。因此,李先生要求張女士返還2萬元大額紅包的訴訟請求,應依法予以支持。
而對于李先生主張返還過門定親給小孩的紅包2400元、上門認親給張女士親屬的紅包4000元,以及二人戀愛期間的轉賬紅包1.15萬元,由于張女士本人并沒有取得前兩部分紅包費用,且李先生給付紅包的目的均是為了獲得張女士及其親屬好感。因此,李先生給付的2400元、4000元紅包和1.15萬元的轉賬系一般性贈與行為,張女士沒有返還這部分紅包的義務,故法院不予支持李先生該部分訴求。
最終,法院判決張女士返還李先生定親紅包2萬元。本案宣判后,張女士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院說法
婚約財產糾紛,系男女雙方婚約關系解除后引發(fā)的彩禮返還糾紛。這類涉彩禮糾紛在現(xiàn)實生活中常有發(fā)生。法院在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中,應根據(jù)一方給付財物的目的,綜合考慮雙方當?shù)亓曀?、給付的時間、方式、財物價值、給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實,認定彩禮范圍。本案中李先生父親給張女士2萬元的紅包,按照當?shù)亓曀自摷t包是具有定親禮金性質,并且是以能夠實現(xiàn)結婚的預期目的作為給付條件的,屬于彩禮范圍。而李先生在節(jié)日等有特殊紀念意義時給付的價值不大的禮物、禮金以及李先生為表達愛意或者增進感情的日常消費性支出等都不屬于彩禮范圍。
近年來,“天價彩禮”現(xiàn)象層出不窮,使得彩禮習俗日漸變味,甚至演變成不正當?shù)呐时戎L。天價彩禮讓人望而生畏,讓許多年輕人不能“終成眷屬”,使彩禮給付方家庭背上沉重的經濟負擔,甚至有些家庭為此債臺高筑?!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明確規(guī)定,任何人不得把婚姻當作斂財?shù)囊环N工具,給付彩禮必須要根據(jù)家庭的實際情況,要以自愿為原則,要旗幟鮮明地反對借婚姻索取財物,讓婚戀回到“戀”之本心,弘揚健康、節(jié)儉、文明的婚嫁新風,推動文明鄉(xiāng)風建設。
責編:蔣文娟
一審:曾金春
二審:伏志勇
三審:萬朝暉
來源:湖南法治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