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本經(jīng)營不易,貨單記得對賬
2024-08-24 10:10:45
來源:湖南法治報 | 編輯:馬志軍 | 作者: | 點擊量:15651
湖南法治報訊(通訊員 雷夢芷 傅金蝶)“謝謝你們,如果沒有你們我這筆錢就收不回來了?!苯蚴惺心逞蛉馍啼伒慕?jīng)營者劉某某握著承辦法官的手激動地說到。
近日,津市市人民法院辦理了一起特殊的買賣合同糾紛。王某某多次在津市市某羊肉商鋪處購買羊肉、螃蟹等食材并支付了部分貨款,尚欠貨款5955元未付,該商鋪多次向王某某催討貨款無果,無奈訴至法院。
法院受理該案后發(fā)現(xiàn),雙方既未簽訂書面的買賣合同,也未定期及時對賬,送貨單上亦無王某某的簽字確認。再者,王某某拒不接聽法院電話,工作人員多次前往其住處和工作地點尋找亦未果,法官無法向王某某查明案件事實,僅憑送貨單和微信聊天記錄難以形成心證,相關(guān)法律文書也只得通過公告方式向王某某送達。
承辦法官當場撥打王某某電話
開庭前,該商鋪經(jīng)營者劉某某提到,其向法院起訴后王某某主動聯(lián)系過自己并支付了貨款4400元,承辦法官立即通過劉某某的手機與王某某取得聯(lián)系,并與之就案件的基本事實和辦理進展進行細致的溝通,確認了貨款的數(shù)額。最終王某某同意調(diào)解,雙方在法院的主持下達成了調(diào)解協(xié)議,糾紛得以化解。
買賣合同糾紛是日常生活中最常見的糾紛類型之一,雙方發(fā)生買賣合同關(guān)系,應當簽訂書面合同且及時進行書面對賬,對賬單應載明交易時間、交易總金額、已支付金額、未支付金額、欠款人、貨物明細等要素,并保留交易過程中的所有書面憑證。
責編:馬志軍
一審:馬志軍
二審:伏志勇
三審:萬朝暉
來源:湖南法治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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