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治報訊(通訊員 李福君)“法官,我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罰過款,怎么還要賠錢啊”。
“法官,我被判處有期徒刑而且退賠了全部違法所得,也繳納了罰金,怎么還要賠錢啊”。
近日,津市法院受理了多起侵害商標權案,被告均因銷售品牌假酒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或因構成犯罪被刑事處罰,原告以被告的行為侵害其商標權為由,要求被告賠償10至20萬元不等的經(jīng)濟損失及合理維權開支。被告辯稱,自己已被行政或刑事處罰過,一事不再罰,為何現(xiàn)在還要賠償原告損失?
本院在審理過程中,向被告釋明,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七條規(guī)定:“民事主體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的,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不影響承擔民事責任;民事主體的財產(chǎn)不足以支付的,優(yōu)先用于承擔民事責任?!薄吨腥A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規(guī)定:“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惫是謾嗳顺吮蛔肪啃淌仑熑瓮猓€應當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原告起訴要求被告賠償經(jīng)濟損失屬于民事賠償,故被行政或刑事處罰過不影響民事責任的承擔。
侵權人以低價購入高檔白酒,再以高價銷售給消費者的行為不僅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而且擾亂正常的市場秩序,
對權利人提起的合法、合理賠償主張,法院應當支持。
法官提示:為保證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及市場的正常秩序,銷售者應當取得酒類經(jīng)營許可證,并從合法正規(guī)渠道以合理價格購入品牌酒,故意銷售假酒不僅會面臨行政、刑事處罰,而且應承擔侵權民事責任,處罰及賠償代價之高非違法盈利可比擬。銷售者應當嚴守法律底線,拒絕銷售假酒!
責編:馬志軍
一審:馬志軍
二審:伏志勇
三審:萬朝暉
來源:湖南法治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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