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治報訊(通訊員 謝興苗)“真心感謝法院,要不是法官不辭辛勞地調解,我真不知道還要在這艱難的維權路上走多久?!?/span>
張某華于2009年3月起在某機械設備公司上班,2020年12月,他在公司承接的項目安裝作業(yè)時,因起重機繩索斷裂被砸傷,后被送往醫(yī)院治療。出院后,張某華及其家人就踏上了漫長的工傷賠償維權之路。
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職工因工致殘可以按規(guī)定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等工傷保險待遇,但在張某華工作期間,公司未依法為其購買社會保險,亦未簽訂勞動合同,致使張某華無法及時獲得工傷保險賠償。為切實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張某華訴至通道法院。
2021年12月,張某華被認定為工傷,后經鑒定構成三級傷殘,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依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被告某機械設備公司應向張某華支付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后續(xù)康復費及護理費等費用。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支付部分補償金后勞動者按月領取其他工傷待遇。
承辦法官認真了解案件情況后發(fā)現(xiàn),若按照正常的司法程序,難以充分保障張某華的權益。張某華因工傷致三級傷殘,為維權已歷經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仲裁等繁雜程序,時間、精力與經濟成本付出巨大。且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按月領取工傷待遇意味著他在漫長歲月里,需持續(xù)關注公司經營狀況,每月耗費精力去申領,一旦公司出現(xiàn)經營不善等變故,待遇發(fā)放便可能中斷,生活將再度陷入困境。
充分考慮后,法官耐心向雙方釋法明理,針對被告某機械設備公司詳細闡釋依法應承擔的責任與義務,對原告則說明一次性獲賠相較于按月領取的優(yōu)勢與風險,并在調解過程中不斷平衡雙方訴求。
最終雙方達成調解協(xié)議,被告某機械設備有限公司當場將包含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資等在內的各項工傷保險待遇,共計130余萬元足額支付到位。
回想起以往為了維權,四處奔走、身心俱疲的日子,再看看如今已到賬的賠償金,張某華的內心滿是感慨。“每個月去跟公司要那點錢,心里總是七上八下的,生怕公司耍賴不給?,F(xiàn)在好了,一次性拿到賠償,我這心里的大石頭可算徹底落了地。”
責編:周玉意
一審:曾金春
二審:伏志勇
三審:萬朝暉
來源:湖南法治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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