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治報訊 (通訊員 王敏玲)近日,株洲市淥口區(qū)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產品生產者責任糾紛案。經法官悉心調解,原、被告雙方最終握手言和,由產品生產者賠償消費者各項經濟損失26萬元。
2023年12月17日,原告胡某某購買了被告瀏陽某煙花制造公司生產的煙花。2024年2月24日(元宵節(jié))晚上,原告胡某某燃放購買的煙花,被炸傷右眼球,當晚送到株洲市中心醫(yī)院,后又轉到浙江大學醫(yī)學院附屬第二醫(yī)院住院治療,后經鑒定構成七級傷殘。原告胡某某以該煙花存在質量問題為由將生產者被告告上法庭,要求賠償各項損失41萬余元。
經承辦法官與雙方當事人溝通,當事人一致申請法庭進行庭前調解。在調解過程中,胡某某將燃放的煙花殘骸、拍攝的煙花燃放視頻提交法庭,并申請對燃放的煙花是否存在質量缺陷進行鑒定。胡某某陳述引線燃燒速度極快,煙花橫著發(fā)射,故認為煙花存在質量缺陷,要求被告全額賠償。而被告認為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是否存在缺陷,要通過鑒定才能明確,況且在煙花包裝上印有比較醒目的“人體偏離煙花0.5米以外”“身體任何部位切勿置于產品上方”“用香煙或香棒點燃綠色安全引火線”“無綠色安全引火線嚴禁燃放”等警示語,事故是原告燃放不當引起。雙方分歧較大,調解工作陷入僵局。經咨詢鑒定機構,該鑒定機構工作人員表示現場視頻過于昏暗,根據現有證據無法作出確切的產品質量鑒定結論。
庭審中,法官組織雙方當事人當場觀看煙花燃放視頻,引導雙方分析煙花炸傷眼睛的原因,如引線的設置、引線的燃燒速度、煙花爆炸的方向、燃放時的身體姿勢、燃放的距離等,以及各自責任的大小,并向雙方闡明《產品質量法》第43條(缺陷產品責任)《GB19593-2013煙花爆竹安全與質量》第5.4.2(引燃裝置規(guī)定)相關規(guī)定,引導當事人理性權衡責任比例,考慮訴訟風險及成本,互諒互讓解決矛盾糾紛。最終,生產商同意承擔65%的賠償責任,雙方達成和解協議,該糾紛圓滿解決。
法官提醒
煙花雖美,安全為先。消費者購買煙花爆竹請認準正規(guī)渠道,留存購買憑證,燃放時閱讀說明,選擇空曠場地,保持安全距離。若發(fā)生意外,及時就醫(yī)并及時固定證據,如現場照片、醫(yī)療記錄、產品留存等。生產者須嚴把質量關,產品設計、說明應清晰標注安全警示,杜絕形式合規(guī)、實質隱患。
責編:劉惠明
一審:曾金春
二審:伏志勇
三審:萬朝暉
來源:湖南法治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