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要】
2020年5月,被告人李某甲通過其丈夫鄭某某認識了被害人李某乙,因李某乙系單身,便托李某甲為其介紹對象,后李某甲于2021年7月以介紹對象為由將自己創(chuàng)建的另一微信號推送給李某乙,并以“陳某某”的名義與李某乙聊天并交往,同時又以介紹對象為由將自己創(chuàng)建的另一個微信號推送給李某乙表哥向某某,并以“羅某某”的名義與向某某聊天并交往。2021年7月至10月期間,李某甲杜撰各種理由要求李某乙向其操作的“陳某某”的微信號轉錢,合計27000元,李某甲又虛構“羅小紅”系上海某公司高管,邀約李某乙投資的名義,詐騙李某乙40000元。后李某甲與李某乙、向某某一起到上海旅游期間被識破身份,在比對李某甲、陳某某、羅某某的微信,發(fā)現諸多相似之處后,李某甲最終承認其使用多個微信號與李某乙、向某某談戀愛并詐騙錢財的犯罪事實。
判決結果:本案經沅陵縣人民檢察院審查后提起公訴,沅陵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李某甲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釋法說理】
當今社會,婚戀問題成了很多家庭的老大難問題,隨著經濟、科技的發(fā)展,各種交友網站層出不窮,我們經常使用的微信聊天軟件也不可避免的成為了人們相親、戀愛的主要陣地之一?;ゲ涣私?,僅憑一部手機就能天南海北的交友、戀愛的環(huán)境也助長了犯罪的滋生。本案中,李某甲利用李某乙及向某某系大齡男青年,相親交友的迫切心理,便在微信上冒充他人名義與該兩名男子戀愛并詐騙數額較大錢財的行為,已經構成詐騙罪。(詐騙犯罪是指為實施欺騙行為讓對方產生認識錯誤,對方基于認識錯誤處分財產,行為人或第三人取得財產導致被害人遭受財產損失。)
【法條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供稿:沅陵檢察院 作者:何曉靈?
責編:周玉意
來源:湖南法治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