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治報訊(通訊員 賴識宇)狗狗外出時需要佩戴牽引繩和嘴套等工具,防止其狂奔、追趕物體或攻擊其他寵物或行人,但有的大型犬即便拴了繩,也無法完全抑制“狂熱心情”,掙脫管理人的控制,對他人造成傷害。
2022年9月30日晚,鄒某牽著其飼養(yǎng)重達60斤的金毛犬在小區(qū)遛狗,恰逢同小區(qū)的謝某帶著泰迪犬、顏某帶著柯基犬在外散步。金毛犬看到許多“小伙伴”倍感“興奮”,在鄒某稍不留意的空當,金毛犬掙脫牽引繩撲向泰迪犬進行多次撕咬,謝某急忙將泰迪犬提起來,并用自己的牽引繩擊打金毛犬,金毛犬隨即跑開,在途中又飛快直撲向顏某拉著的柯基犬,在金毛犬與柯基犬追撲撕咬時,導致顏某倒地、翻滾,造成身體多處皮膚傷。之后,各方因賠償協(xié)商無果,謝某、顏某遂訴至永興法院,要求鄒某賠償損失。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條的規(guī)定:“飼養(yǎng)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yǎng)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p>
本案系因狗引發(fā)的侵權責任糾紛,鄒某系金毛犬的飼養(yǎng)人和管理人,鄒某帶金毛犬外出時,應當預見金毛犬可能會對他人或其他動物造成損害,鄒某雖用繩索牽栓,但忽視了動物的體型和本性,導致金毛犬掙脫牽引繩攻擊撕咬謝某的泰迪犬、顏某的柯基犬,造成泰迪犬被咬傷、顏某受傷的后果,鄒某亦未提供證據(jù)證明謝某、顏某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鄒某對謝某的泰迪犬的損失應當承擔全部責任。綜上,法院判決鄒某分別賠償謝某、顏某經(jīng)濟損失3500元、603元。
法官說法:
牽引繩不是裝飾品,它關乎飼養(yǎng)者、動物自身和公共的安全。大型犬體型大、力量強,往往存在潛在的安全風險,其主人的馴養(yǎng)能力和體力也要過關。飼養(yǎng)動物致人損害糾紛適用舉證責任倒置規(guī)則,除非飼養(yǎng)動物的主人能夠證明對方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否則仍需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即便鄒某遛狗時牽了繩子,但其未能控制住狗狗對他人造成了傷害,其也未能舉證對方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故其仍需承擔侵權責任。
責編:劉建軍
一審:曾金春
二審:伏志勇
三審:萬朝暉
來源:湖南法治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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